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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申請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記載。
二、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
三、實際從事工作與原許可之工作不符。
四、妨礙工作者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
五、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供相關投保證明文件。
六、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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