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