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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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