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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法規章節: 第73條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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