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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法規章節: 第67條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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