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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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