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一、未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違反本法規定者。二、同一事件同一項目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已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補助者。三、依受僱者之資力狀況,顯無補助必要者。四、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