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及下列文件:一、民事第一審: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二、民事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三、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及法院裁定書影本。四、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裁定書影本。五、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前項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