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提供律師費,補助標準如下:一、民事訴訟程序,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二、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三、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四、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