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時,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法律扶助。前項法律扶助項目如下:一、法令諮詢。二、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三、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