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