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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
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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