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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應自收到申請書三個月內為審議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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