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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申請人向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時,得於審定書送達前,撤回審議申請。
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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