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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申訴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前項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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