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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繼續加保者之投保薪資,以離職退保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繼續加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有修正時,由勞保局逕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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