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職工福利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