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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續聘(派)之委員人數,應在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但不得逾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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