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者,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