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必要資料時,應檢具事業單位同意書及申請書,並釋明用途,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金融機構之申請後,應於受理當日起三日內完成提供;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