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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必要資料時,應檢具事業單位同意書及申請書,並釋明用途,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查詢。
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金融機構之申請後,應於受理當日起三日內完成提供;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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