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支用時,應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查核後,由雇主會同該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