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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先行作為本法之勞工資遣費,再作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資遣費。
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四條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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