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基金投資外幣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或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二、存放於全世界銀行資產或資本排名居前三百名以內或經國際知名或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事業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三、存放國內外同一金融機構之外幣存款,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一。但存放於本基金委託保管銀行之活期性存款,以及國外委託經營部分不列入該金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