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收繳之罰鍰。三、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四、其他經政府核定撥交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