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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有下列資料變更時,雇主應於三十日內向勞保局申請:一、事業單位之名稱、登記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
二、負責人變更。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勞保局得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變更資料或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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