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月退休金,以定期方式按季發給;其核發日期如下:一、一月至三月份之月退休金,於二月底前發給。二、四月至六月份之月退休金,於五月三十一日前發給。三、七月至九月份之月退休金,於八月三十一日前發給。四、十月至十二月份之月退休金,於十一月三十日前發給。前項申請之第一次月退休金經勞保局審查核可者,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核發至當季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