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保險人不得將本保險業務委託其他保險人經營。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時,至遲應於終止經營本保險或併購基準日之前三十日,載明下列事項,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一、終止經營年金保險事由。二、年金保險契約之轉換計畫。三、終止年金保險業務之日期。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陳報,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