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勞工向保險人請領年金保險之給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二、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除前項規定文件外,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應檢附已領取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給付之證明文件;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應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背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