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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保險人收到年金保險費後,應掣發保險費收據於次月七日前寄發雇主,並依勞保局之規定,將投保及收繳年金保險費之資料送交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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