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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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