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第六條及第八條所定同等次獎項之頒予,每人以一次為限,已獲頒較高等次之獎項者,不得再領較低等次之獎項。
第七條所定經評定為績優志願服務團隊者,不得連續推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