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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涉及營運資產之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接管人應按月將業務狀況通知民間機構。
民間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涉及營運權之行使,不得違反強制接管處分及妨礙接管人職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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