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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以不正當或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職業病診療費用者,不得再開具職業病門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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