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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職業病門診單一式三聯,每份至多可門診使用六次。
第一聯於第一次門診開具後三日內寄送勞保局,第二聯附於病歷備查,第三聯交由病患收執憑以複診。
勞保局收受職業病門診單後,應告知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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