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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未持有投保單位或勞保局填發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結果,罹患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規定之職業病者,得由診斷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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