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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為開具職業病門診單,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申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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