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本保險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一、保險人、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契據,免徵印花稅。二、保險人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與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及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三、保險人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地、器材及被保險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