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一、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