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投保單位應置備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供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為查對,並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起保存五年。前項員工名冊記載事項如下: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到職之年月日。三、工作類別。四、工作時間及薪資。五、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