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二、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三、保險費滯納金。四、基金運用之收益。五、其他有關收入。前項第一款所提撥之專款,應一次全數撥還勞工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