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