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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
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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