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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減少致未達前條所定人數者,該年內仍應繼續適用相同費率。
未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增加,達前條所定人數,且投保期間符合第六條規定者,自翌年起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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