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減少致未達前條所定人數者,該年內仍應繼續適用相同費率。未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增加,達前條所定人數,且投保期間符合第六條規定者,自翌年起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