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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被保險人轉任軍人、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後,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由其本人或委託其原有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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