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被保險人在有隸屬關係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內加保。二、被保險人在依法令規定合併、分割、轉讓或改組前後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加保。三、被保險人在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移轉民營前後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