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63條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後,應附於被保險人病歷備查。
其接獲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者,應就申請書證明欄詳細填明於三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
保險人對前項住院申請經審定不符職業傷病者,應通知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