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條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