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分別將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薪資統計表。二、保險給付統計表。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四、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