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投保單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三十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一、投保單位之名稱、地址或其通訊地址之變更。二、投保單位負責人之變更。三、投保單位主要營業項目之變更。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