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